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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意见
创建日期:2009-08-01 00:08:33

各县(区)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市直属中学: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基础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浙政发[2001]72号),加快我市高中教育的发展步伐,根据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的通知》(浙价费[2003]4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公办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收费项目。高中收费项目统一为学费、代管费、住宿费和择校费四项,取消其它一切与入学挂钩的赞助费、资助费、集资费、建校费等。

二、规范择校收费。为规范高中招收择校生行为,根据国家和省政府关于对高中择校实行“三限”的要求,从2003年秋季起,对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统一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限人数。择校生应列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下达的招生计划,招收的择校生人数不得超过当年招收新生总人数的20%。各县的择校生招生比例,应在计划下达的同时报市教育局、物价局、财政局备案。

(二)限分数。择校生录取必须控制在一定的分数线内,具体由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抄送同级物价、财政部门。

(三)限钱数。择校费在新生入学时一次性收取。学生在学习中途发生转学、退学的,择校费按已就读的学期计算,剩余学期的择校费必须予以退还。择校费的上限标准为:

1、省重点高中20000元/生以内。

2、一般高中15000元/生以内。

择校生缴纳择校费的具体标准和计算办法,由学校按择校生的实际录取分数分级确定,并张榜公布,报同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备案。

择校生缴纳择校费后,学费、代管费、住宿费仍按规定缴纳。

择校费的收入必须全部用于学校建设和改善办学条件,同时为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水平、条件的差距,各学校收取的择校费按隶属关系由市、县教育行政管理部门集中20%,专项用于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

三、严格控制代管费的列支范围,按省教委、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改革普通高中、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技校)收费管理的通知》(浙教计[1999]46号、浙价费[1999]119号、浙财综[1999]36号)规定,为课本费、音像教材费(省教育厅审定通过的)、作业本费、讲义费、班会费五项,不得超范围列支和移作它用。代管费必须单独立账,收支情况在学期结束前张榜公布,并向学生家长出具具体开支清单,多退少补。

四、住宿费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五、综合高中第一、二学年执行普通高中收费标准,第三学年分班后分别按普通和职高收费标准执行。

六、高中收费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政策,对现已在校的学生,仍按原收费标准至学生毕业。

七、高中学费统一按重点高中1500元/生.学期、普通高中1200元/生.学期执行,但各学校应集中学费的10%用于学生的奖励、补助和减免。对按志愿和分数线录取的非择校生,其家庭持有《湖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证》和《湖州市低收入职工优惠证》的减免50%学费;如果是独生子女的,在此基础上再减免50%。对其他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也要酌情减免。

八、强化高中收费监管。各学校在收费前须按规定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年审。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对本地区高中教育收费执行情况进行督查。高中招生前,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高中招生计划,并会同物价、财政部门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各学校发布的招生简章、向学生寄送的录取通知书,必须详细列明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和收费办法,并在学校的醒目位置做好收费公示,接受社会、学生及家长的监督。

 

 

                     二00三年六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