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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15X/2018-00217 成文日期:   2018-03-2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湖发改价格〔2018〕52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中心城区机动车停放服务分类收费标准》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18-03-23 16:26:55

一、出台背景

1、城市治堵管理的需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增长较快,到2016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65万辆,每百户家庭拥有机动车达70辆。驾驶私家车出行成为市民经常采用的出行方式,也给城市带来交通拥堵、停车难等城市生活新问题,需要更好运用价格杠杆调节停车资源使用效率,引导市民合理使用公共停车资源。

2、依法履行职能的要求。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湖州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明确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完善政府定价的停车场所收费管理办法,形成分区域、分时段、分类型的差异化停车收费标准”。根据条例要求,2017年市政府及时出台了《湖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政府定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分类收费标准。

3、深化价格改革的需要。全面贯彻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对政府价格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对政府定价项目要制定具体管理办法、定价机制、健全定价规则、改革定价方式。本次分类标准制定改变了定价方式,即从单一的逐个定价方式向定规则、定分类收费标准方式转变,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更有效地运用价格杠杆调节停车资源的配置,推进价格管理公开、公平、公正,同时通过政府定价管理改革,鼓励社会停车场提供便民服务。

二、主要内容

1、明确政府定价范围。政府对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停车场;市级公立医院、体育场馆配套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等4类实行定价管理。其他社会停车场所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

2、制定差别化的分类收费标准。分类别、区域、地上地下、时段制定差别化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在计费方式上采取基础时段和累进计费相结合,停车时间越长收费越高。同时为鼓励快停快走,设置了免费停放时间,对周边居民停车实行夜间道路免费及公共停车场低收费政策。并明确城市道路公共停车泊位、交通场站停车场、政府投资的公共停车场所一类区域和二类区域范围。

3、要求经营者做好收费前的报备工作。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机动车停放场所,经营者应在实行收费15日前,向价格部门实行收费报备,接受价格监管。

4、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者明码标价工作。规定经营者在机动车停放服务场所及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设置公示牌,公示收费单位、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承诺(责任与义务)、免费停放时间、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内容。

5、执行日期:2018年4月1日。

 

(部门联系方式:市发改委价格管理处,0572-2665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