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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完善湖州中心城区按污染程度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
创建日期:2019-11-25 09:40:30

湖发改价格〔2019〕166号

湖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为促进污水处理,改善环境质量,根据《浙江省定价目录》、浙江省物价局、财政厅、生态环境厅《关于加快推进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指导意见》(浙价资〔2015〕252号)、湖州市生态环境局等6部门印发的《关于全面开展工业污水处理费计收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湖环发〔2019〕25号)要求,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湖州中心城区按污染程度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中心城区纳入公共管网并由污水处理厂处理的工业污水。

二、多因子复合收费种类

根据我市工业污水排放情况,确定化学需氧量(COD)、悬浮物(SS)、总磷(TP)、氨氮(NH3-N)、总氮(TN)、PH值等重点污染因子,复合计收污水处理费。

三、污染因子浓度分档收费标准

 工业企业污水多因子收费标准表

多因子收费实行基准收费标准与浮动标准累加进行收取。污染因子浓度超过基准值的,在基准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浮动标准收取工业污水处理费;污染因子浓度低于基准值的,按照基准收费标准收取工业污水处理费。

四、对各排污纳管企业收费因子、收费水量、浓度检测、收费方式等相关要求,按《关于全面开展工业污水处理费计收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湖环发〔2019〕25号)执行。

五、工业污水处理费收支管理

根据《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4部门关于印发<湖州中心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工作流程(试行)>的通知》(湖建发〔2016〕261号)有关收费管理要求,实施分类分档及多因子复合计收的工业污水处理费,由市建设局委托市水务集团代收,并及时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19年12月1日(用水时间)起执行。原《湖州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州中心城区按污染程度分类分档及多因子计收工业污水处理费的通知》(湖发改价格〔2017〕270号同时废止。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