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中心  | 繁体 / 简体 |   无障碍阅读 |  政务微博  |   微信
通知公告 首页
>网站首页 >通知公告
关于征求《湖州市个人诚信分管理办法(试行)》意见建议的通知
创建日期:2019-11-04 11:25:07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和目标任务,为进一步推进守信联合激励措施创新应用,增强守信市民获得感,加快建立我市个人诚信分。市信用办起草了《湖州市个人诚信分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将《意见》予以公布,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意见反馈时间截至11月12日。

联系人:杨伟     联系电话:2399515   13587926030

传  真:2399587    邮箱:hzsxyb@126.com

 




湖州市个人诚信分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升个人诚信意识和文明素质,提高全社会信用水平,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无信者忧”的社会信用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生活,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诚信分评价,是指通过建立个人诚信分统一标准和模型,运用相关信息对个人诚信状况进行量化的过程。

个人诚信分是实施个人守信激励的依据。

第四条 湖州市信用湖州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个人诚信分的建设和管理,牵头推进守信激励场景开发和个人诚信分应用。

市大数据发展管理局负责统一归集本市行政区域内产生的,用于个人诚信分评价的相关信息,并及时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各区县、市级相关部门(以下统称个人诚信分信息提供单位)负责各自领域个人诚信分相关信息的生成、整理、报送工作,保障信息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并负责各自领域守信激励措施的具体实施。

市教育局、市国资委、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体育局、市卫健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建设局、市人力社保局、人民银行湖州市中心支行、湖州市银保监分局等部门,及各区县负责统筹协调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开发个人诚信分在公共服务领域的守信激励场景。

市城市集团、市交通集团、市产业集团等市属国有公司相关系统加强与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对接,推进我市个人诚信分公共服务措施和激励兑现机制,并负责做好我市个人诚信分的推广应用。

第二章 个人诚信分评价

第五条 个人诚信分评价遵循“客观公正、统一标准、科学分类、动态管理”原则,按照规定的指标、权重、方法和程序进行,保护个人隐私。评价结果原则上每月更新一次。

个人诚信分评价的具体标准由市信用办牵头制定。

第六条 个人诚信分通过公共基础、承诺履约、奖励荣誉等信息进行评价。

公共基础信息是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承诺履约信息是指个人作出信用承诺并履行的情况信息。

奖励荣誉信息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县处级及以上单位表彰或认定的奖励荣誉信息。

第七条  公共基础得分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结果按权重换算形成。

第八条  承诺履约得分通过个人作出的信用承诺和履行信用承诺情况计算。

市级个人诚信分信息提供单位负责提出信用承诺书模板,明确承诺履约事项。

市信用办负责汇总信用承诺书模板,并运用信息化手段为个人作出信用承诺提供便利。

信用承诺书模板按年度动态调整,并保持承诺事项的延续性。

信用承诺书模板对应的承诺履约权重由市信用办会同市级个人诚信分信息提供单位共同确定。

个人发生违背信用承诺行为的,对相应的承诺履约得分予以扣分。扣分标准由提出信用承诺书模板的市级相关部门制定。扣分标准应当区分轻微失信、一般失信、严重失信3种情形。

第九条  奖励荣誉得分根据个人获得的奖励荣誉信息计算。

奖励荣誉信息分值可以累加,上限不超过奖励荣誉得分权重。

第十条  个人违背信用承诺,失信行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信息有效期限为6个月;失信行为不构成行政处罚的,信息有效期限为3个月;其他失信行为,信息有效期限为5年。

奖励荣誉信息有有效期的,以有效期为准;未规定有效期的,终生有效。

 

第三章  个人诚信分等级与应用

第十一条  个人诚信分等级分为优秀(A)、良好(B)、中等(C)、一般(D)四个等级。

个人诚信分等级的具体标准由市信用办另行制定并按年度调整。

第十二条 个人诚信分信息,通过政务共享和查询的方式披露。

第十三条 个人诚信分通过以下方式查询:

(一)信用湖州网站查询。在“信用湖州”网站上经浙江政务服务网实名认证后可查询个人诚信分与诚信等级。

(二)APP查询。个人实名注册后,可通过湖州掌上通、信易城等APP查询个人诚信分与诚信等级等。

(三)条件成熟后,通过湖州市市民卡或身份证在自助终端查询,并打印个人诚信分报告。

查询他人的个人诚信分,应当提供被查询人有效身份证明和被查询人的授权证明或提供系统发至被查询人的验证码。

提供查询服务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四条 个人诚信分的应用,坚持激励为主、正向引导的原则。对守信者实行优先享受、绿色通道、重点支持、媒体宣传等激励政策。

公共基础得分对应的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然人公共信用评价结果,低于基准分的,原则上不享受我市各类守信激励产品。

第十五条 对诚信分等级为B等及以下的个人,一般不给予激励。

第十六条  对诚信分等级为A的诚信个人,可依据《关于应用诚信分等级对诚信个人实施联合激励的实施细则》(附件1),分别实施激励。

第十七条 市、区县各有关部门、单位在劳动就业、社会保障、选拔任用和监督管理、申请政府资金扶持、资质审批、职业资格注册、资格审查评定、考试招生、技术职务评聘、评选表彰等政府行政管理事务中,应率先使用信用核查或信用报告,对守信个人主体实施激励措施。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八条  建立个人信用关爱机制,畅通个人信用修复渠道,健全个人信用修复机制。

第十九条  作出信用承诺后经监督检查产生的按简易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及尚不构成简易处罚的不良信息,个人在信息有效期限内可通过参与志愿服务、无偿献血、慈善捐赠等慈善公益活动进行积分,实施信用修复。

提倡个人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自主申报个人慈善公益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一般失信信息和严重失信信息的信用修复,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信用修复后,恢复个人诚信分扣减的相应分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市信用办根据本管理办法,会同相关部门每两年对《湖州市关于应用诚信分等级对诚信个人实施联合激励的实施细则》中的激励措施(应用场景)进行补充完善。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信用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