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15X/2019-00141 | 成文日期: | 2019-05-1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发改价格〔2019〕79号 | 发布机构: |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各区、县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各市级幼儿园:
为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促进幼教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浙价费〔2012〕368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现就我市幼儿园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收费项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和代办服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
(一)服务性收费是指幼儿园完成正常的保教任务外,为在园幼儿组织活动和按照幼儿在园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提供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二)代管费是指幼儿园为方便幼儿在园的教育和生活,为提供服务的单位代收代付的费用。幼儿园首次为幼儿家长办理各类证、卡,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补办时可以按成本收取工本费。
二、湖州市各级各类幼儿园可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项目:
(一)服务性收费,包括托管费和伙食费。托管费是指幼儿在园时间(日托幼儿在园时间不少于8小时)以外,幼儿园为家长(监护人)提供早送、晚接托管服务而收取的费用;伙食费包括幼儿餐费和必要的点心费。
(二)代管费包括手工操作材料费、春秋游及教学实践活动交通费、体检费。手工操作材料费是指幼儿园在指导幼儿进行剪、折、粘等美工活动时所需材料费用。春秋游及教学实践活动交通费是指幼儿园在组织幼儿进行春秋游及外出教学实践时发生的交通费用。体检费是指按规定必须由幼儿园组织幼儿进行体检的费用。
三、服务性收费和代管费可以按学期预收,多退少补,遵循“家长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营利。
四、幼儿园应做好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投诉电话等的公示工作,主动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增强收费透明度。
五、本通知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财政局 湖州市教育局
2019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