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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办法
发布日期:2020-11-09 08:57:29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管理、考核和监督,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效率,促进依法行政,保证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得以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湖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制度》《湖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审查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委各处室、各下属单位。

第三条 本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的监督、指导、协调。

机关纪委负责本委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具体工作。

第四条  政府信息公开责任是指本委工作人员在履行政务公开工作职责时,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种类分为: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第六条  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予以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应当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泄露国家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的。

第七条  对于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行为,应视情节轻重,按以下办法进行处理:

(一)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但其行为未造成不良后果的,由机关纪委对责任人进行当面批评教育。

(二)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行为已经造成不良后果的,经本委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审议批准,由机关纪委负责发给违反政务公开责任人《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告诫书》(以下简称《告诫书》),并取消该责任人当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处室(单位)被发《告诫书》两人次以上的,取消该当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资格,且负责人在年终考核中不得被评为先进。

(三)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其行为属于违反法律、法规、党纪和政纪,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八条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对被追究责任的处室(单位)和个人,要及时纠正错误,并将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及时反馈本委机关纪委。

    第九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