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56415X/2020-02045 | 发文时间: | 2020-12-2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文件编号: | 湖发改价格〔2020〕188号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统一编号: | 有 效 性: | 有效 |
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南太湖新区公用事业管理中心:
为改善城市环境,提高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成效,促进生活垃圾处理的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创新和完善促进绿色发展价格机制的意见》、《省发展改革委省建设厅关于加快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完善湖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生活垃圾处理费内涵和适用范围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对生活垃圾实施处理过程所需的费用,主要包括垃圾收集、运输和集中处置所需的费用。生活垃圾处理费缴费对象为市级及南太湖新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管辖范围内所有非居民用户(含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
二、生活垃圾处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本通知涉及收费项目为生活垃圾处理费和化粪池清运处置费。生活垃圾处理费分为易腐垃圾、其他垃圾处理费;有害垃圾处理费暂免收取。
(一)易腐垃圾处理费。具备称重条件的按180元/吨收取;不具备称重条件的按12元/桶(240L,下同)收取;
(二)其他垃圾处理费。具备称重条件的按230元/吨收取;不具备称重条件的按14元/桶收取;其他生活垃圾转运服务由各责任单位(具备法定条件)自行将垃圾送至垃圾中转场,环卫部门负责垃圾中转至处置企业的,具备称重条件的按130元/吨收取;不具备称重条件的按8元/桶收取。
(三)按垃圾分类考核结果实行差别化收费。对责任单位分类考核优秀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可下浮不超过15%;分类考核不达标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5%。具体收费标准和计费周期由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确定并公布。
(四)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减免优惠政策。对垃圾分类考核达标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特殊教育学校等单位,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对分类考核达标的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租赁房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经济适用房减半收取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化粪池清运处置费。按每只每年每次800元(省标3号及以下),每增加1号加收100元标准收费。化粪池清理如有年内多次清理或多年一次清理的,可按每次清运、疏通、处理等工作量大小由双方协商确定。
三、其他事项
环卫部门或承担相关责任的单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合同,明确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四、本通知自2021年 1月 1日起实施。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湖州中心城区环卫服务收费有关事项的批复》(湖发改商价〔2014〕320号)同时废止。
附表:湖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表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湖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28日
附表
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表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
处理费 | 其中 | |||
收集清运费 | 处置费 | |||
1 | 易腐垃圾处理费 | 180元/吨 12 元/桶 | 145元/吨 10元/桶 | 35元/吨 2元/桶 |
2 | 其他垃圾处理费 | 230元/吨 14元/桶 | 195元/吨 12元/桶 | 35元/吨 2元/桶 |
其他垃圾处理费 (各责任单位自行将垃圾送至垃圾中转场) | 130元/吨 8元/桶 | 95元/吨 6元/桶 | 35元/吨 2元/桶 | |
3 | 化粪池清运处置费 | 每只每年每次800元(省标3号及以下),每增加1号加收100元 |
备注:以上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标准,对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单位暂免收处置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