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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15X/2023-00097 成文日期:   2023-07-1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市发展改革委
文字解读:湖州市《市本级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发布日期: 2023-07-19 10:31:09

一、政策背景

(一)2022年,省天然气管网管销分离,上游气源多样化,《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22307号)明确,202341日起不再核定天然气省级门站价格。各地要修订完善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按联动机制核定各地天然气销售价格并在组织实施

(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深化价格机制改革的意见》等文件,明确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加快推进天然气等能源产品价格市场化改革,放开天然气气源和销售价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然气利用政策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加快建立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二、主要内容

(一)联动机制适用范围市本级(含吴兴区、南浔区、南太湖新区)范围内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居民价格的非居民用户除外)。

(二)联动价格计算办法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综合价格联动调整,公式如下:终端销售价格=气源综合价格+配气价格。其中,气源综合价格是指市本级燃气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价(含税)的加权平均值,以及采购过程中发生的管输费用;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燃气管网配送环节的价格。

(三)联动具体办法非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即202341日至2023630日为一个周期,202371日至2023930日为下一周期,以此类推。当期气源综合价格与上一调整周期相比变动幅度在5%及以上的,启动价格联动。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综合价格同向调整。

(四)联动工作程序各燃气企业要在联动周期开始前10日,将气源采购价格、用气量、结算单等相关数据和资料报送市发展改革委审核,达到启动条件的,市发展改革委研究制定调价方案。当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和省均价格水平,按照兼顾供需双方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适当控制调整幅度。气源综合价格变动未达到启动条件、达到启动条件未足额调整的部分纳入后续调整周期累加或冲抵。

、有关管理措施

(一)加强价格监管。燃气公司要如实反映情况,按要求提供真实资料,加强对上游天然气市场供需和价格形势的跟踪分析。发展改革、建设、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职责加强监管。

(二)控制采购成本。燃气企业要积极拓展气源,充分利用国际国内市场,优化采购渠道和气源结构,全力降低气源采购成本,在全省处于较低水平。当采购的气源综合价格高于当期市场合理价格,高出部分原则上不予疏导,由燃气企业消化承担。市场合理价格可综合考虑可替代能源价格、权威机构发布的天然气交易参考价格或省均价格等。

(三)持续做好服务。各燃气企业要做好宣传和供气服务工作,并按规定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价格联动机制平稳实施。

、执行时间

市本级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

解读单位: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咨询电话:0572-2665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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