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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信息来源:湖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创建日期:2009-08-01 00:08:02

  第一条 为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国家计委《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划范围内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机关、单位。
  第三条 收费许可证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统一样式印
制,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发。
  第四条 收费许可证是收费单位依法收费的凭据。收费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收费单位悬挂;副本用于亮证收费、年审、购买票据。
  第五条 收费许可证以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有行政事业收费行为的单位与基本领证单位。有直接收费行为,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收费点或基本领证单位的派出机构,由基本领证单位统一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副本。
  第六条 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时,必须提供下列资料:
  (一)权限部门批准的收费文件;
  (二)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批准执业的文件;
  (三)单位资格证明;
  (四)其它相关资料。
  第七条 申领收费许可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领单位按隶属关系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杭州市区的省直属和国
家、外省(市)驻浙单位,向省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在各地的省属、国家和外胜浙单位,委托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发收费许可证;
  (二)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两份,按表列内容逐项填写并提供相关资料;
  (三)将填写好的申请表加盖本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名后送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确认,业务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四)价格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准后颂发收费许可证。
  第八条 价格主管部门对经过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收费单位,应在收到《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后15日内核准发证。因申请单位不按规定填报申请表,或填报内容不实、提供的资料不全,发回申请单位重新填报或补报,审核发证时间从申请材料补全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九条 收费许可证核发后如发生收费项目取消、收费标准调整,或收费单位更名、撤并、迁址和负责人变动等其他变更的,收费单位应于15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收费许可证项目注销或变更手续。发证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经予办理。
  第十条 收费许可证有效期三年。收费单位应在有效期满前20日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重新办理收费许可证的申请。
  第十一条 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办证手续。按照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详细填写收费许可证,并建立收费许可证管理档案。
  第十二条 收费许可证实行审验制度。经审验合格的,由发证机关加盖年度审验章后方可继续使用。
收费许可证审验内容包括:
  (一)收费许可证中填列的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对象、计算单位等与实际执行是否一致;
  (二)是否继续保留该项收费或维持原有的收费标准;
  (三)有无违法记录。
  第十三条 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收费单位的收费许可证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收费单位违反《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和本办法有关规定乱收费的,价格权限管理部门应责令纠正,并按《浙江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浙江省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