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作人员廉洁自律若干规定
信息来源:湖州市发展计划委员会 创建日期:2009-08-01 00:05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提出的“领导干部廉洁从政准则”和“纪律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廉政建设,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每位工作人员都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基层和群众服务,不断增强廉政意识,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二、每位工作人员都要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做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表率。
三、在认真贯彻执行中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有关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同时,根据本委实际,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具体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钱物。
(二)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礼物馈赠、宴请和娱乐活动。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信用卡和各种有价证券,确实推辞不掉的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须在受礼一个月内向组织汇报或交组织处理。
(四)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骗取荣誉、学历、职称及其他利益。
(五)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六)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和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
(七)不准用公款炒卖股票;不准在工作时间进行股票买卖活动;不准在企业中搭“干股”(权力股)和购买企业内部股票。
(八)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到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无偿占用企业的钱物;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不准借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
(九)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十)不准用公款和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确因特殊工作需要,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审批。
(十一)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四、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一、每位工作人员都要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密切联系群众,努力为基层和群众服务,不断增强廉政意识,做人民满意的公务员。
二、每位工作人员都要遵纪守法,自觉接受监督,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做艰苦奋斗、廉洁奉公的表率。
三、在认真贯彻执行中纪委、省纪委和市纪委有关廉政建设各项规定的同时,根据本委实际,全体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以下具体规定:
(一)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向管理和服务对象索要钱物。
(二)不准接受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礼物馈赠、宴请和娱乐活动。
(三)不准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信用卡和各种有价证券,确实推辞不掉的礼金、信用卡、有价证券,须在受礼一个月内向组织汇报或交组织处理。
(四)不准以虚报、谎报等手段骗取荣誉、学历、职称及其他利益。
(五)不准用公款公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
(六)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和从事有偿的中介活动;不准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中兼职取酬;不准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和其他亲友经商办企业提供方便。
(七)不准用公款炒卖股票;不准在工作时间进行股票买卖活动;不准在企业中搭“干股”(权力股)和购买企业内部股票。
(八)不准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不准到企事业单位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不准无偿占用企业的钱物;不准借用公款逾期不还;不准借用公款从事营利活动。
(九)不准以个人名义存储公款;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谋取职位。
(十)不准用公款和单位的车辆学习驾驶技术,确因特殊工作需要,须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审批。
(十一)不准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和封建迷信活动。
四、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