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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正风肃纪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规定
创建日期:2015-07-01 13:59:29
  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有关办法,严格正风肃纪,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强化违纪责任追究,根据市纪委关于进一步正风肃纪、加强作风建设的有关要求,结合我委实际,提出如下具体规定:

  1.从严执行正风肃纪有关规定。一是严禁有令不行。不准出于部门和个人私利,对上级政策和决策部署执行不力,推诿扯皮,导致中间梗阻;不准违反服务承诺有关规定,不履行公开或告知义务,造成待办事项不能按时办结。二是严禁吃拿卡要。不准利用职务之便接受服务对象以各种名义安排的宴请、度假、旅游及娱乐活动,索要或收受礼金、礼品、礼券。不准故意刁难服务对象或粗暴执法,损害党委政府形象和基层群众利益。三是严禁部门互相请吃。各处室、单位之间不准用公款互相请吃。四是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除公务接待省外来宾,一律禁止饮酒。五是严禁工作时间玩电脑游戏、炒股,包括下棋、打牌及上网聊天、浏览与工作无关的网页等。六是严禁公车私用。不准违反市纪委(监察局)《关于严肃纪律加强党政机关公车管理的通知》规定公车私用。

  2.从严处罚违纪行为。凡工作人员违反上述规定者,被上级部门或本委专项督查检查小组查实并书面责令要求处理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1)对初次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处理,扣罚50%全年度工作性津贴,当年度工作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聘用人员发生违反规定的,立即无条件解除聘用合同。(2)对当年第二次违反规定的工作人员,给予诫免谈话、通报批评、停职检查处理,当年度工作考核评定为不称职(不合格),扣罚全年度工作性津贴。(3)中层干部违反规定的,降级使用;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调研员、副调研员违反规定的,建议市委市政府降级使用。

  凡工作人员违反其他法律法规,被执法机关依法处置的,按第二次违反规定的处罚规定给予处理。

  3.从严追究领导责任。工作人员发生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要严肃追究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处室单位工作人员(含聘用人员)当年发生一次违反规定行为的,给予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扣罚50%当月工作性津贴,取消所在处室、单位所有集体评优评先资格;所在处室、单位当年发生二次及以上违反规定行为的,给予所在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委分管领导通报批评,扣罚当月工作性津贴,取消所在处室、单位所有集体评优评先资格。

  为切实加强对工作人员执行正风肃纪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建立发改委专项监督检查小组,组长由纪检组组长担任,成员有监察室、组宣处、办公室、机关党委等负责人,对各处室、单位进行每月一次以上的纪律巡查,检查情况在全委进行通报。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失职问责办法

(2015年4月13日湖发改办〔2015〕117号)

  为推进我委依法行政和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规范对工作失职和影响机关工作作风效能行为的问责,根据《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湖州市影响机关工作效能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凡本委工作人员由于个人失职、不负责任或其它原因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岗位职责,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与个人的合法权益,或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部门形象造成损害,但达不到法律、党纪政纪处分条件的,按本办法实行失职问责。

  1.失职问责方式:

  (1)口头告诫;

  (2)书面告诫;

  (3)诫勉谈话;

  (4)通报批评;

  (5)停职检查;

  (6)调离工作岗位;

  (7)引咎辞职;

  (8)责令辞职;

  (9)免职;

  (10)辞退。

  以上问责方式,可单独运用,也可以合并运用。

  2.失职问责的情形:

  (1)不履行、不正确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岗位职责的;

  (2)互相推诿扯皮,延误办事时间的;

  (3)违反本委工作人员廉政规定和工作纪律的;

  (4)违反行政执法有关制度和规定的;

  (5)违反行政效能监察有关制度的,如AB岗工作制度、服务承诺制度、限时办结制度、首问责任制度、否定报备制度、一次告知制度、行政效能督查办法等;

  (6)工作作风粗暴恶劣,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差,不讲文明礼貌的;

  (7)刁难、报复、打击举报人的;

  (8)其它失职、渎职或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

  3.失职问责的办法

  根据失职情节轻重,分别按以下办法予以问责:

  (1)情节较轻的,对其给予口头告诫教育。

  (2)情节较重的,给予书面告诫、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并做出处理决定或通报。受到书面告诫、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处理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3)情节严重的,给予停职检查或调离岗位处理。停职检查时间不少于一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视本人对问题的认识态度、停职检查表现等情况,再研究是否复岗、继续停职或调离岗位,受停职检查处理的,本年度考核中不能被评为优秀等次,停职检查期间扣发单位自发部分工作性津贴;受调离岗位处理的,本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并扣发3—6个月的单位自发部分工作性津贴。

  (4)情节特别严重,对本委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按照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处理,是聘用人员的予以辞退。

  被处理人不服失职追究处理决定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提出申诉。

  4. 失职问责的程序

  (1)由委监察室、组宣人事处对问责事项进行初步审查、核实后,对应当问责的,启动问责程序;

  (2)组织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听取被问责对象的陈述和申辩,对其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并形成调查报告;

  (3)向委党组汇报调查结果,经党组审议作出问责决定。

  5.失职问责的实施

  (1)给予口头告诫的,可不下达问责决定书,由被问责对象所在处室或单位给予批评教育,并督促其改正;给予诫勉谈话(含)以上问责的,由被问责对象所在处室或单位在本处室(单位)范围内书面通报,并负责落实问责决定内容;给予通报批评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在本委范围内书面通报,并督促其限期改正。

  (2)书面告诫的告诫期为3至6个月。书面告诫期满后,被告诫人应写出整改情况报告,经监察室、组宣人事处审核,确认已改正的,可按期解除告诫,并下达解除书面告诫通知书;仍不改正的,应延长告诫期,延长期为3个月。

  (3)对应当问责的事项,由委党组自问责程序启动之日起30日内作出问责决定。

  情况特殊、案情复杂的,经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4)被问责对象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在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监察室、组宣人事处提出书面申诉。

  受理处室应在收到书面申诉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复核,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决定的书面处理意见,并通知申诉人。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5)失职问责书面材料应存入文书档案,并将问责决定书留存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