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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56415X/2020-00143 成文日期:   2020-10-16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公开时限:   长期公开
文件编号:   发布机构: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服务指南
发布日期:2020-10-16 14:39:13

一、适用范围

涉及的内容: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等事项

适用对象:法人

二、事项审查类型

即审即办

三、国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并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

四、省级法律依据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07-31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企业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排除安全隐患,并将安全防护措施报管道所在地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涉及的管道跨县(市、区)的,报设区的市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备案;涉及的管道跨设区的市的,报省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备案。安全防护措施备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调整;确需修改、调整的,应当由管道企业重新报备案。

五、市级法律依据

 

六、县级规定

 

七、受理机构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八、决定机构

湖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九、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十、申请条件

形式要件符合条件即受理。

十一、禁止性要求

无禁止性要求

十二、申请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必要性及描述

备注

备案管道的安全防护措施

电子

必要


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管道备案申报表

电子

必要


备案管道的基本情况,包括路由走向图、投运时间、设计压力、管径、输送介质、长度等

纸质或电子

必要


 

十三、申请接收

申请方式:网上申请

联系电话:0572-2665136

办公地址湖州市民服务中心(湖州市吴兴区金盖山路66号)1号楼三楼发改委窗口;

十四、办理基本流程

环节

办理时限

办理人员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申请

管道企业向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提交相关备案资料

审查

即办

业务处室经办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浙江省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监督检查规定》(浙发改能源〔2015〕116号)相关规定。

材料不齐全的立刻告知管道企业补充资料。

决定

即办

业务处室经办人

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决定意见。

 

1、对符合条件的立即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备案受理书;

2、不符合要求的,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十五、办理方式

现场办理或网上办理

十六、办结时限

法定时限:即办 

承诺期限:即办

时限说明:

十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收费依据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减免说明

 

十八、审批结果

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受理书;石油天然气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不予备案告知书

十九、结果送达

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送达

送达方式:快递送达

二十、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备案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备案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申请人申请行备案,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二十一、咨询途径

电话咨询:0572-2665136

二十二、监督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572-2398757或12345投诉热线

网上投诉:http://zxts.zjzwfw.gov.cn

二十三、办公地址和时间

受理地点:湖州市民服务中心(湖州市吴兴区金盖山路66号1号楼三楼发改委窗口

受理接待时间:工作日:上午9:00-下午17:00;节假日休息

 二十四、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0572-2665136

网上查询:bsjd.zjzwfw.gov.cn

二十五、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

0

次数说明:

 


附录1 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备案流程图

 


附录2 相关申请材料示范文本

 材料空白表、示例表,请在“申请材料”中单独下载打印


附录3 常见问题解答

1、问题管道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安全防护措施备案时报废管道未填写安全措施

解答:错误,必须要有完善的安全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