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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发展改革委权力事项及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创建日期:2023-08-31 11:22:46


                 市发展改革委权力事项及自由裁量基准清单
序号部门名称事项代码目录名称监管层级罚则罚则详情裁量依据名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备注
1市发展改革委330260002005 对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五条 《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暂无(省里即将出台)/已部分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2市发展改革委330204008000对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设立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浙江省电力条例》 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电力设施所有人、管理人未按规定设立电力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暂无/已全部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3市发展改革委330204009000对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浙江省电力条例》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七十一条至第七十四条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暂无/已全部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4市发展改革委330204007000对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电力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不符合电力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施工单项合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5000万元低于1亿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5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已全部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5市发展改革委330204005005对未依照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第四十二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10-01 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四) 未依照本法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10-01 第四十二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四)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管道竣工测量图报送备案的;浙江省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施工单项合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含)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已全部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6市发展改革委330204002001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规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未按核准的建设地点、规模、内容等进行建设的行政处罚国家级,市级、县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八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暂无/已全部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7市发展改革委330204005001对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10-01 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10-01 第四十二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暂无/已全部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8市发展改革委330204005013对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进行爆破、地震法勘探或者工程挖掘、工程钻探、采矿未提交申请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10-01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10-01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施工作业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暂无/已全部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9市发展改革委330204005006对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五)项,《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五) 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备案的; 第四十二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五) 未制定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或者未将本企业管道事故应急预案报送备案的;暂无/已全部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10市发展改革委330204005003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第四十二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10-01 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二)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10-01 第四十二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二) 对不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管道未及时更新、改造或者停止使用的;暂无/已全部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11市发展改革委330204002004对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二十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企业投资建设产业政策禁止投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并恢复原状,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暂无/已全部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12市发展改革委330204005009对未经评审论证擅自重新启用已经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第四十二条第(八)项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八)未经评审论证,擅自重新启用已经停止运行、封存的管道的。暂无/已全部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13市发展改革委330204005012对在管道线路中心线两侧新建、改建、扩建铁路、公路、河渠,架设电力线路,埋设地下电缆、光缆,设置安全接地体、避雷接地体等未提交申请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10-01 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10-01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施工作业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暂无/已全部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14市发展改革委330204005010对在管道专用隧道中心线两侧各一千米地域范围内,因修建铁路、公路、水利工程等公共工程,确需实施采石、爆破作业的,未经管道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批准,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三条 未经依法批准,进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或者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的施工作业方案进行施工作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限期拆除;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暂无/已全部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15市发展改革委330204005015对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行为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三)项,《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三) 在埋地管道上方巡查便道上行驶重型车辆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暂无/已全部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16市发展改革委330204005018对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六条,《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10-01 第五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对应当组织排除的管道外部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排除,发现危害管道安全的行为或者接到对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予以查处,或者有其他不依照本法规定履行职责的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10-01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管道企业发现管道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排除或者未按照规定报告的,由负责受理外部安全隐患报告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暂无/已全部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17市发展改革委330204005008对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 第四十二条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10-01 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七) 未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的。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10-01 第四十二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七) 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管道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报送备案的;暂无/已全部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18市发展改革委330204002002对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十八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核准手续开工建设或者未按照核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进行建设的,由核准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者责令停产,对企业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尚未开工建设的,由核准机关撤销核准文件,处项目总投资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已经开工建设的,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暂无/已全部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19市发展改革委330204005017对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或者警示牌行为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二) 移动、毁损、涂改管道标志的;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暂无/已全部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20市发展改革委330204002003对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规将项目信息或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国家级,市级、县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项目信息或者已备案项目的信息变更情况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向备案机关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浙江省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施工单项合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5000万元低于1亿元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价高于5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九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七以上百分之九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两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已全部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21市发展改革委330204005007对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第四十二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10-01 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六) 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10-01 第四十二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六) 发生管道事故,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或者减轻事故危害的;浙江省发展改革部门行政处罚裁量权执行标准(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施工单项合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1亿元以上(含)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价在1000万元以上(含)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九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九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已全部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22市发展改革委330204005016对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行为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四)项,《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四) 在地面管道线路、架空管道线路和管桥上行走或者放置重物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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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市发展改革委330204005014对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行为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一) 擅自开启、关闭管道阀门的;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实施危害管道安全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暂无
已全部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24市发展改革委330204005011对未按要求开展穿跨越管道施工作业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三条,《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较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法修建的危害管道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组织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暂无
已全部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25市发展改革委330204005002对未依照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和维修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第四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10-01 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照本法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10-01 第四十二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一)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管道进行巡护、检测和维修的;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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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市发展改革委330204005004对未依照条例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或者警示牌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第四十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10-01 第五十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管道保护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三) 未依照本法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的; 浙江省石油天然气管道建设和保护条例(修正文本)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4-10-01 第四十二条 管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三)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设置、修复或者更新有关管道标志或者警示牌的;暂无
已全部划转至综合执法局
27市发展改革委330204010000对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燃油锅炉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电力、石油加工、化工、钢铁、有色金属和建材等企业未在规定的范围或者期限内停止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拆除该燃油发电机组或者燃油锅炉,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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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市发展改革委330260002001对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六条从事节能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认证等服务的机构提供虚假信息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暂无(省里即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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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市发展改革委330260002002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实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二条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1、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2、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或者报告内容不实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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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市发展改革委330260002003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依法进行节能审查,或未通过节能审查开工建设或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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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市发展改革委330260002004对建设单位、有关机构不负责任或弄虚作假,致使节能评估文件严重失实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有关机构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节能报告严重失实的,由县级以上节能、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将其违法信息依法记入信用档案;有关机构及其负有责任的工作人员三年内所编制或者参与编制的节能报告不能作为节能审查的依据。暂无(省里即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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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市发展改革委330260002005对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1、《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五条
2、《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1、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被监察单位拒绝、阻碍节能监察,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等,或者伪造、隐匿、销毁、篡改证据的,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实施的节能监察的,由有处罚权的节能监察机构或委托开展节能监察的单位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阻碍依法实施节能监察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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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市发展改革委330260002006对被监察单位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浙江省节能监察办法》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被监察单位在能源监察机构下达的整改通知书所规定的整改期限内以及延期整改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不进行整改或者经延期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又无处罚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能源监察机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暂无(省里即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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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市发展改革委330260002007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相关整改要求或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三条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1、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2、对节能管理制度不健全、节能措施不落实、能源利用效率低的重点用能单位,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应当开展现场调查,组织实施用能设备能源效率检测,责令实施能源审计,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限期整改。重点用能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整改要求或者整改没有达到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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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市发展改革委330260002008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开工建设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或者将该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暂无(省里即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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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市发展改革委330260002009对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生产工艺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第五十条第二款
3、《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1、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或者生产工艺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情节严重的,可以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2、使用列入淘汰名录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使用的设备、材料,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提出意见,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3、重点用能单位不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用能设备和产品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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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市发展改革委330260002010对违法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无偿向本单位职工提供能源或者对能源消费实行包费制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暂无(省里即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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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市发展改革委330260002011对重点用能单位未按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八十四条
2、《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
1、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2、重点用能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指定相应的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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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市发展改革委330260002012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部门的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改正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对节能考核结果为未完成等级的重点用能单位,拒不落实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求实施能源审计、报送能源审计报告、提出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暂无(省里即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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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市发展改革委330260002013对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重点用能单位不按要求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能耗在线监测工作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或者没有达到整改要求的,由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暂无(省里即将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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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市发展改革委330260002014对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行政处罚市级、县级《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第四十八条第二项第四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改造;不能改造或者逾期不改造的生产性项目,由节能主管部门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二)民用建筑以外的依法需要进行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未经节能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生产、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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